5大类:调整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》和《特定国家(地区)目

为进一步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,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应急管理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在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暂行规定》的基础上,调整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制清单》和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制清单》。 《国家(地区)目录》中增加了美国、墨西哥、加拿大等国家(地区)目录,并分别增加了上述三个国家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。我们将公布《特定国家(地区)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制目录》和调整后的《国家(地区)目录》。截至 p 日期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如欲向美国、墨西哥、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,须按照《向部分国家(地区)出口化学前体暂行规定》申请许可证。出口其他国家(地区)无需许可证。附件:1.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化学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目录.pdf 2.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管制目录.pdf 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应急管理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1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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